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校属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赣科大党发〔2023〕10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属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属部门单位党政
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校属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聚焦经济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勤廉高校,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校属部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法治与法务办公室、财务处、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主任(处长)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主任(处长)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征求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意见后,纳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党组、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学校党委、行政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和校属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三条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部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组整理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客观、公正、准确评价,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同时报送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和党委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后,移交校纪委监督检查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上级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