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赣科大发〔2022〕14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22年4月28日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点强化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工程建设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校内投资、集资及社会捐款由学校承办的基建和修缮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自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开工前、施工重点环节和结算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监督范围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分为重点环节审计监督和结算审核监督。
(一)基建、修缮工程立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重点环节审计监督,立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负责实施重点环节监督。
(二)基建、修缮工程均实行结算审核制度。
第三章 工程项目重点环节审计监督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是否按规范要求设计、图审;
(二)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的选择是否合法合规招标;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办法与付款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四)其他需要实施审计监督的重点环节。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重点环节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及建筑装饰主材采购是否合规;
(二)基建、修缮工程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签证和单项设计变更导致较原设计增加费用5万元以上(如桩基设计变更、外立面装饰材料调整、室内用房功能调增等)是否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基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条款支付;
(四)基建工程如有清标项目,清标报告是否按施工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基建工程工期延误是否经校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
(六)基建工程人工费调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且经校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
(七)其他需要实施审计监督的重点环节。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重点环节审计监督主要程序:
(一)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计处审计人员列席工程建设有关会议;
(三)审计处审计人员列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会;
(四)审计处审计人员参与工程项目相关设备及建筑装饰主材采购跟踪、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签证监督工作;
(五)审计处审计人员审核工程进度款;
(六)审计处审计人员列席工程竣工验收会。
第四章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
第八条 结算审核负责单位:
(一)送审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授权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终审定案,审计处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送审金额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授权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终审定案;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送审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初审,结算审核初审定案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结算审核初审结果即为终审定案,结算审核初审定案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报江西省教育厅,由江西省教育厅确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学校与其签订合同开展结算审核终审工作;
(四)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送审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授权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终审定案。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方式:
(一)单个送审项目的中介服务费估算价为50万元以下的,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二)单个送审项目的中介服务费估算价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单个送审项目的中介服务费估算价为20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四)鉴于学校小额修缮工程项目较多且送审时间较难预计,对于单个项目送审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额修缮工程项目,由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年度向省财政申报中介服务费预算总额,审计处会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采取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年度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工程结算审核费用标准:
工程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用按照《江西省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付费标准》(赣财办〔2015〕62号)文规定的内容和相应的标准付费。
校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如实申报项目竣工结算,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导致项目最终审核增减绝对值差超出送审金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含该部分基本收费和核增减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项目及价格是否合理;
(二)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及各项取费是否合规;
(三)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汇集是否真实、准确;
(四)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是否合规合理,增减工程量是否准确;
(五)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供给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从结算造价中扣除;
(六)竣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七)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对工程项目结算实施初核;
(八)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完成对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优良工程的奖惩,如有工期延误导致人工费调增是否扣除;
(九)涉及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主要程序:
(一)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必要初核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相关资料应完整、无漏报,原则上后续不再补报;
(二)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大小及资金来源渠道,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或报送江西省教育厅结算审核;
(三)审计处组织校工程管理部门、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实地勘察工程现场;
(四)审计处组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报告;
(五)审计处将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送交校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由财务处负责工程决算工作,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于通过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